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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机编办[2007]2号
关于印发《桓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组织、人事、编制管理有关政策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淄编办[2006]64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订《桓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桓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中 共 桓 台 县 委 组 织 部 桓 台 县 人 事 局 桓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人事 事业单位 公开招考 通知 桓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印发 附件
桓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工作,根据组织、人事、编制管理有关政策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淄编办[2006]6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补充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考。 类别相同的事业单位间工作人员交流,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开招考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考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人员工作。 第二章 招考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考。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一般每年集中招考一至两次。情况特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 第七条 公开招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编制和人员结构,确定招考计划; (二)制定招考方案和简章,发布招考信息; (三)组织报名,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和公示拟录用人员; (七)办理录用手续; (八)公布录用结果; (九)编制备案。 第三章 招考方案、招考简章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拟公开招考人员,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空缺情况确定招考计划。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根据招考计划,制定招考简章,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招考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考岗位、招考人员数量;报考人员条件、报考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的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和面试(包括实际操作等形式,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组织。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根据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考核对象。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的考核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组织,也可委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对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的体检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考核对象经考核、体检达不到要求的,可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根据本岗位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依次递补。 第五章 公示与录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主管机关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第十六条 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公示期一般为5至7天。 第十七条 拟录用人员经公示符合要求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为其办理有关录用(调动)手续。 拟录用人员经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拟录用资格,并可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根据本岗位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录用人员名单应当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管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报考人员经录用后,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编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后,应当按程序为录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考人员,不得应考该单位。 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以及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招考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考工作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人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考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考纪律的应考人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及做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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