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思想,加快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为我市向经济强市跨越提供雄厚的人才智力保障,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规定高层次人才的范围系指我市急需的下列各类人才: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次格(职务)且为国内、省内公认的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二)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及享有省级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四)列入国家级科技发展计划的高科技研究开发项目主要研究人员;

  (五)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三条 对我市所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来我市工作;也可以在我市创办、联办、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各类企业。可以以科技成果、专利、项目、资金到企业事业单位参股入股和以其它形式投资;也可以进行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

  第四条 坚持回国服务和为国服务并重,围绕我市高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采取聘请讲学、咨询、参加技术诊断和设计以及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等种方式吸引优秀海外留学人员为我市服务。

  第五条 自带项目、资金来我市兴办企业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优惠政策按高限执行。

  第六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携带自己的发明、专利来淄以技术入股、出资的形式,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由本人与合作单位通过合同确定。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来我工作不受档案、户粮、人事关系和区域和限制,可持毕业证、学位证或证明学术水平及科技成果的证件直接到我市选择适合自己特长的工作(或岗位)。鼓励高层次的人才到我市经济建设的一线建功立业。

  第八条 凡调入或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的博士后、博士安家补助费分别按7万元、5万元分期拨付给个人。其他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的职务、职称、科技成果等情况,参照以上等次予以补助。

  到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安家补助费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同级政府分别按博士后4万元,博士3万元予以补助;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及其他各类性质企业工作的,同级政府分别按3万元、2万元予以补助。安家补助费中政府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在不低于本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有关部门可根据每年引进人才的数量,编制补助费需求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提供,由个人按房改规定办理购房手续,住房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